宪法法院 (MK) 第 159/PUU-XXIV/2026 号裁决刚刚结束了关于印度尼西亚丈夫和妻子角色的长期辩论。
宪法法院维持1974年第1号婚姻法(《婚姻法》)第34条规定丈夫承担赡养义务、妻子负责家庭事务的规定,强调这种区别是功能性的,而不是歧视性的。
然而,尽管人们赞赏保护传统价值观,但这一决定在国家如何看待婚姻制度方面留下了哲学上的空白。
国家实际上是作为保护者出现的,还是陷入了一个“工头”的境地,决定其公民的私生活细节?
到目前为止,公众一直陷入歧视与保护之间的经典争论中。
事实上,主要问题不在于标签,而在于国家在私人家庭空间中确定“工作合同”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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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维持过于僵化的规范,国家会无意识地过度干预。
国家不再简单地决定宪法走廊,还通过过去范式所产生的规则来制定家庭的日常节奏,这种范式越来越失去与时代复杂性的相关性。
如果我们剖析发达国家的家庭法实践,就会发现一种更加进步的范式转变。
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例如瑞典或挪威,家庭法不再规定严格的基于性别的角色划分。
其监管的主要重点是不分性别的父母责任,家庭和公共责任的划分被视为夫妻的自主权。
同样在法国,民法已经从严格规定必须做什么的规定性角色转变为为夫妻提供决定其生活方向的空间。
按照改革后民法典的传统,法律只规定了“基本框架”(如互相供养、忠实的义务),但通过非常灵活的婚姻契约,为夫妻双方决定自己生活的方向提供了尽可能广泛的空间。
那里的法律是作为纠纷或离婚时的担保人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谁应该在厨房里、谁应该赚钱的决定因素。
这种比较很重要,因为它表明现代国家不必放弃其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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